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项目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实施范围为在广西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在施工期间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保护方案;
(四)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A25600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行政许可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