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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209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18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0774-5136706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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