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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附件1-17)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00:00  查看:2587

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扩权强县工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将34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各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我委制定了34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公布。

    附件:1、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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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直接下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直接下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对建设单位确定的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5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6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7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8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9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0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1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2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4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5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6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包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十七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附件2-17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直接下放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委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直接下放县(区、管理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县级住建局全部下放,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为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县级住建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审批权,区(管理区)乡镇建设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辖区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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