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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24 00:00  查看:262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0月28日第9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6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自治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广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
(二)立项批准文件、文物部门同意文件、房屋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设计蓝线图原件;
(四)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红线图原件;
(六)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方案立面表现效果图及总平图、一层平面、屋项平面、中间各变化层平面、各立面图、剖面图、夜景亮化效果图)并提供电子光盘一张;
七、办结时限
(一)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文物部门审核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

附流程图下载:http://www.hzsjgw.cn/20120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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