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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24 00:00  查看:2645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获得施工许可;
(二)订立了书面协议;
(三)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协议;
(三)施工许可证;
(四) 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五)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方案。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817;
投诉电话:0774-51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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