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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实施主体:⑴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⑵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⑶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审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4.审批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5.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⑴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
⑶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⑷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
⑸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⑹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3.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⑴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条件:
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⑵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审批条件:
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⑴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
①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
②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③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项目区位图、地形图
④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⑵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申请材料是:
①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②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有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
④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3.审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
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⑵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⑶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⑸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3.审批对象: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4.审批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⑵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⑷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⑵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⑸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
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
⑼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
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⑾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⑿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区外入桂承接工程的企业同时提交企业入桂备案材料);
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缴费证明;
⒂建筑施工工人工伤险凭证;
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材料和承诺函
9.审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项目五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2.实施主体: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下列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级、一级资质;
②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资质;
④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⑤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⑵下列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④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③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⑤审批对象: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的法人。
4.审批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⑵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④企业章程;
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⑦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⑧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⑵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规定第(一)项第1、2、4、5、6、8、项所列资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③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⑤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三级企业为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五-2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初审)
2.实施主体:(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设区市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对象:贺州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4.审批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审批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的,应提供: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 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的,应提供:
1.企业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变更的才需提供,表格式样可在广西建设网下载);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五-3
1.项目名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发(初审)
2.实施主体: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资质证书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第十条规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发的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4.审批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
5.审批条件:
(一)综合资质标准
<, /SPAN>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1.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企业身份验证锁在广西建设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9.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三)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合伙人协议;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工作简历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6.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五-4
1.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
4.审批依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5.审批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
(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六)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
(七)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聘用合同;
(九)企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证书(资质标准要求的提供)
(十)办公和实验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质量管理手册及附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六
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审批对象: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对象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3年3月8日经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审批条件: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⑵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⑷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⑸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⑹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⑺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申请书》;
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证明材料;
⑶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⑷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⑸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证明材料;
⑹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⑺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⑻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⑼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七
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对象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审批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申请书》(1份);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材料;
⑷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八
1.项目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3.审批对象:在贺州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4.审批依据:2002年10月28日第9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6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⑵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
⑵立项批准文件、文物部门同意文件、房屋相关证明(复印件)
⑶设计蓝线图原件;
⑷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⑸红线图原件;
⑹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⑺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方案立面表现效果图及总平图、一层平面、屋项平面、中间各变化层平面、各立面图、剖面图、夜景亮化效果图)并提供电子光盘一张。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九
1.项目名称: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2.实施主体: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3.审批对象:贺州市城市区域内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企业法人、组织。
4.审批依据: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
5. 审批条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条件是:
⑴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⑵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
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表》(3份);
⑵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城市供水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合同(原件);
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
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
⑻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事项:15个工作日
项目十
1.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2.实施主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3.审批对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4.审批依据: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审批条件:⑴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⑵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材料:⑴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⑵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⑶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⑷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一
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2.实施主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进行审批。
3.审批对象:在贺州辖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⑴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⑵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城市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⑵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⑶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⑷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二
1.项目名称: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2.实施主体: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项目负责审批。
3.审批对象:在贺州辖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在施工期间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项目。
4.审批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审批条件:⑴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⑵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⑶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证明。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申请书;
⑵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⑶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保护方案;
⑷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⑸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三
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2.实施主体: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广西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审批条件:⑴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⑵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⑶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⑵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⑶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⑷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四
1.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2.实施主体: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贺州行政区域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需制定保护方案的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4.审批依据: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审批条件: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⑵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⑶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开展活动的审批表;
⑵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⑶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三项活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⑷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五
1.项目名称: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2.实施主体:设区市、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3.审批对象:在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变更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审批条件:规划条件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变更许可书面申请;
⑵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说明规划条件变更的理由;
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⑷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如变更容容积率为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变更容积率为25个工作日)。
项目十六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实施主体:设区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3.审批对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审批条件:符合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⑵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⑶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出具的测量成果;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⑸建设工程竣工图;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七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
2.实施主体:设区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3.审批对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审批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申请表;
⑵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
⑷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项目十八
1.项目名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实施主体:设区市、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审批条件:⑴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⑵临时建设不影响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⑶临时建设不影响城乡交通、市容、安全等。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⑵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工作方案;
⑷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十九
1.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2.实施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贺州市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独立法人。
4.审批依据:(一)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二)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23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它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它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3份);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法人实体批准设立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聘用文件;
(五)注册资金及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
(七)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的发票或使用协议。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
1.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格初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4.审批依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5.审批条件: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同时是造价师或造价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十三)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同时是造价师或造价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通过企业身份验证锁在广西建设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加盖执业印章)、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五)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六)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七)企业缴纳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缴纳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一
1.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甲级资格初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4.审批依据: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同国招标投标法》。
5.审批条件:申请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资格条件
1.甲级资格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所列(一)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1.乙级资格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暂定级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章程;
(五)技术经济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六) 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企业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八)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九)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含报表及说明);
(十)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二
1.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
4.审批依据: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审批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操作规程;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级、二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C类)合格证要5人以上;三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C类)合格证不少于5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C类)合格证2—3人。
(十一)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凭证;
(十四)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十五)近2年企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三
1.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2.实施主体: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资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
4.审批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5.审批条件:
(一)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 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亚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3份);
2.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申请材料:
1.《资质证书》申请表3-4份(注册地在地级市的,交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交4份),设区城市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以下材料完整装订:
①申请报告1份;
②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
③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以及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④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各1份;
⑤固定的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各1份;
⑥银行资信证明1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四
1.项目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贺州市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4.审批依据: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审批条件:(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近6个月内);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6.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及人员与原单位的脱钩证明;
8.办公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重新申报暂定资质的,须提交当地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近3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当地质监站开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四)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五)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并提交当地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六)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原件);
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
5.工商变更登记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近6个月内);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6.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及人员与原单位的脱钩证明;
8.办公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重新申报暂定资质的,须提交当地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近3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当地质监站开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四)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并提供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五)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报告;
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并提交当地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六)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原件);
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
5.工商变更登记表。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五
1.项目名称:建造师执业注册(初审)
2.实施主体: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核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申请材料的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公民。
4.审批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5.审批条件:(一)初始注册
1.经考核认定或广西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
①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证书号页和姓名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②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复印正反面在同一A4纸面上);④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附件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3. 除申请表上相应位置贴妥相片外,另附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片一张;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二)变更注册
(1)自治区内变更注册(聘用企业变更)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 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2)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企业更名变更)
1.企业更名注册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
2. 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更名时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3.企业所有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个人更名变更)
1.个人更名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4)跨省变更注册(从外省调入我区)(仅限一级建造师)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 原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复核原件) (一式一份)。
(5)跨省变更注册(从我区调出外省)(仅限一级建造师)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原单位同意注销注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3.原执业印章及原注册证书;
(五)遗失补办
1. 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附报纸原件);
3.遗失补办注册证书的,除申请表上相应位置贴妥相片外,另附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片一张;
(六)增项注册
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增项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一式三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增项注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执业印章印模(一式二份)。
5.至申请增项注册之日起,原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届满不足三个月的,需另附重新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七)重新注册
1.重新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
①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证书号页和姓名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②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复印正反面在同一A4纸面上);④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附件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3. 除申请表上相应位置贴妥相片外,另附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片一张;
4.已逾原注册有效期时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二十六
1.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的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审批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
(一)人员资格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4)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2.工程项目负责人
(1)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①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②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③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具有安全员上岗资格;
②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
③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均合格。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三)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三、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负有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权限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3.审批对象:在贺州区域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为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
5.审批条件:⑴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③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⑤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⑥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⑵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①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②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士墙体材料(含配砖)的;
③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
④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⑤逾期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⑵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除外);
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⑸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9.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2.实施主体: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2004年7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 ⑴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⑵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批文或批示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⑵国有土地使用证(图)(如无使用证的请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批示(图),(装修改造项目应提供房屋使用证或场地使用租赁合同);
⑶建筑设计红线图(室内装修改造项目可以不提供);
⑷报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⑵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⑷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⑸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⑵工程施工许可证;
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及建筑面积审定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工程竣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⑺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⑻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
⑼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⑽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⑾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⑿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⒀工程质量保修书;
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
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⒃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4.审批依据:2000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审批条件:⑴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⑵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⑶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⑷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报告(含意见和答复)(各一份原件);
⑸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含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及法人公司的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⑻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⑼经监理单位审定的,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原件后退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收原件一份);
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收原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五
1.项目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2.实施主体: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3.审批对象:贺州市城区内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申请的企业法人、组织。
4.审批依据: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修改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3份;
⑴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⑵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⑷竣工验收文件;
⑸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六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
⑵《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
⑶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内容:
①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②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
③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
⑷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
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七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⑴经建设单位认可;
⑵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⑵招标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⑶合同原件;
⑷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
⑸廉政责任书;
⑹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证明文件;
⑺已备案的总承包合同;
⑻已备案的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审核通知书;
⑼分包合同;
⑽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八
1.项目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2.实施主体: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自治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后,恢复施工时未重新发包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⑴恢复施工前提出申请;
⑵已获得施工许可;
⑶未重新发包。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恢复施工协议;
⑵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按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程序提交所需材料;
⑶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现状检查后的确认文件;
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九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2.实施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⑴已获得施工许可;
⑵订立了书面协议;
⑶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
⑵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协议;
⑶施工许可证;
⑷ 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⑸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方案。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十
1.项目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驻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
4.审批依据: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
⑵填写《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3份);
⑶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⑸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十一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1年6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备案申请书;
⑵备案项目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原件备查);
⑶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复印件);
⑷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和出示经审批的设计图纸;
⑸招标委托书(委托招标的工程需提交);
⑹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表;
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⑻资格预审文件;
⑼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
⑽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⑾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二
1.项目名称: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的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4.审批依据:2000年10月8日公布,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5.审批条件:⑴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⑵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工程设计自行组织招标备案表;
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招标人成立的招标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
⑤拟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
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招标备案表;
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
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⑥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
⑦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三
1.项目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2. 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备案的对象为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⑵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⑷产品合格证;
⑸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⑺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四-1
1.项目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的对象为安装、拆卸单位。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5.审批条件:⑴建筑起重机械经过产权备案;
⑵安装、拆卸单位及人员符合资质或资格要求;
⑶制定了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⑷安装、拆卸工程开工前。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⑵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⑶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⑸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⑹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⑻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⑼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四-2
1.项目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5.审批条件:⑴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合格;
⑵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⑵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⑷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⑸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⑹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⑻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四-3
1.项目名称: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4.审批依据: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审批条件:⑴建筑起重机械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⑵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⑶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
⑵证明产权人变更的资料;
⑶证明设备报废的资料;
⑷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五
1.项目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2.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4.审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施工图审查备案申请书;
⑵当年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
⑶建筑设计红线图;
⑷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含初审意见、节能设计审查的初审意见);
⑸勘察、设计企业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⑹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⑺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委托审查合同及审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⑻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外省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还需附《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通知书》);
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⑽工程项目为超限高层建筑时,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十六
1.项目名称: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2.实施主体: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⑴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⑵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出申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⑵施工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⑶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工程机构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等情况;
⑷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⑸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⑹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证。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十七
1.项目名称: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2.实施主体: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进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备案申请书;
⑵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十八
1.项目名称: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2.实施主体: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提出复检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备案申请书;⑵复检结果。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十九
1.项目名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2.实施主体:地级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审批依据: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申请书;
⑵验收合格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二十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
2.实施主体:注册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为在广西区域(或区外)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4.审批依据: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在本自治区依法设立的申请材料为:
①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⑤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材料为:
①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
②填写进桂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3份);
③规划编制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④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正或副本备查,复印件一份);
⑤企业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备查,复印件一份);
⑥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二十一
1.项目名称: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2.实施主体:地级市、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
4.审批依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5.审批条件:⑴申报的工艺设备不属于粘土砖生产线;
⑵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项目年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
⑶烧结砖瓦企业能耗和废气排放合格。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申请书(应说明企业建厂投产时间、采用的原料及产品;占地面积、企业人数窑炉类型、年生产能力、投资技改总额);
⑵工艺设备流程图;
⑶工艺设备使用说明书、型号、规格、数量;
⑷烧结砖瓦企业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窑炉热平衡、废气排放检测报告;
⑸工艺设备生产规模(能力)评定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二十二
1.项目名称: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
2.实施主体:自治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5.审批条件:⑴有完整的建筑工程设计图。
⑵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标准。
⑶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⑷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申请报告;
⑵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⑶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并提供单体建筑的外窗可开启面积统计表;
⑷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⑸能耗核准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二十三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结算报告备案
2.实施主体: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审批对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4.审批依据:2008年9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网上(www.gxzj.com.cn)报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表1、表2)。报送工作完成后,打印登记表,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收;
⑵工程竣工结算书复印件;
⑶结算价与合同价偏差超出10%时,提交情况分析说明电子文档。
9.审批法定时限:当场办结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非行政许可项目二十四
1.项目名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到贺州市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区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
4.审批依据: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第65号令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登记表一、表二(各1份);
(二)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在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介绍信(1份);
(三)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副本需核验原件。
(四)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本项工程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需的专业数量,应按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至少须满足拟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规模所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有效的注册执业印章,需核验原件。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在60周岁以下。
(2)参加本工程项目的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要求60周岁以下并具有大专以上毕业学历,参加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其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3)参加本工程项目的非注册执业人员由备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需核验原件。(要求提供自办理备案时起近一年以上,由备案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的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缴纳证明(含发票),同时须注有缴纳人的身份证号码。)
(六)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外省工程勘察单位,还需提供在我区有经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的土工试验室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非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五
1.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3.审批对象: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4.审批依据: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试四份,驻桂企业、市建委各存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改盖执业印章)、身份证;
6、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自有的房屋产权证明);
8、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非行政许可项目二十六
1.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备案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桂承接业务备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到贺州市区域内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4.审批依据: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驻桂人员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四)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承诺书;
(五)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六)企业近二年业绩证明;
(七)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八)诚信状况证明;
(九)驻桂办公场地证明;
(十)驻桂机构税务登记证。
(注:(1)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2)首次备案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到场办理法人声明手续。
9.审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非行政许可项目二十七
1.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
2.实施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3.审批对象: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
4.审批依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桂建墙改[2008]1号)
5.审批条件:(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核);
(二)资源开发利用及工艺装备技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法规政策要术的;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产品标准规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应达到经设区城市以上的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出具证明,并应提供由国土资源部门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有关原料矿种证明;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和墙板类等其它墙体材料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蒸压企业提供);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9.审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