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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实施方案(送审稿)》的公示
信息来源:贺州市住建局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4-07 00:00  查看:1132

  现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实施方案(送审稿)》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即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15日。若对此实施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将意见或建议于公示期内反馈至hzsfcj2013@163.com。


  附件: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实施方案(送审稿)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

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
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加大对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支持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通道,消化我市存量商品住宅,满足我市棚改被安置户的多样化购房需求,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用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桂建电〔2016〕7号)文件要求,及市住建局2016年2月24号召开的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本方案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我市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昭平、钟山、富川县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
  (二)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套4000元的资金补助、市(县)财政给予每套6000元的资金补助,且不重复享受)。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各县要本着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制定补助的具体操作方法。
  三、享受补助购房时限
  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四、领取补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在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购房申请人本人名字开设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全部是一式三份。
  五、补助发放程序
  (一)申请
  购房补助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可登录“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www.hzsjgw.cn/)”网站下载购房补助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后,将全部申请补助材料交由售房单位送至市房屋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购房补助受理窗口。
  (二)受理
  补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农民工等新市民的购房补助申请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进入受理程序。对提交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和完善的资料,由售房单位通知申请人,将资料补充完善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建立市住建局、地税局购房补助发放联审机制,市住建局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市地税局负责对《契税完税凭证》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审核。上述两单位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发放
  市住建局按月将符合领取补助资金的人员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核拨至市住建局后,由市住建局统一向购房申请人发放购房补助。
  六、其他规定
  (一)购房补助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16年2月5日—2016年12月31日。提供的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票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对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购房者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购房补助领取手续,可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个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持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为办理。
  (四)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在办理购房补助领取手续时,需购房人父母同时或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购房人及其父母户口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享受购房补助的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购房补助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追回购房补助外,再视其情节给以处罚,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取消企业开发项目享受购房补助资格。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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