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方: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受托方:贺州市平桂管理区乡镇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法制办《对〈关于平桂管理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反映〉的复函》精神,委托方将依法行使的职责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委托范围和事项
委托范围为贺江河南至芳林桥北至黄田公和村段以西,黄田加油站西北面交洛湛铁路以北的平桂管理区范围(委托后市人民政府有文件明确范围的则按文件执行),委托方将在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档案、建筑节能、劳动保险、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二、委托权限
在上述委托事项和范围内,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三、委托方的职责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事项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受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权利。
四、受托方的职责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不得再将此委托事项委托给第三人。
(三)因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托方应当进行相关答复工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方审定后提交给复议机关、审判机关。
(四)承担超越委托范围、事项及有效期限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确保依法行政。
(六)对所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承担责任。
五、委托期限
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