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一)
(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二)
(组织)
申请人: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依照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条件和受理范围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二、受理:
(一)受理科室
本委政策法规科。
(二)受理标准和范围:
不服本市所辖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行为以及侵犯申请人权利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权限,区别情况,作出决定。
(二)受理立案过程:
1.行政复议科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法定受理范围的,应作出受理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如遇管辖权问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如有缺漏,行政复议科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复议科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应受理的决定后,应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回避: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