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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42  浏览量:229 打 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2.《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68号)    
  (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监狱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2.对罪犯的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由警察直接执行,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3.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相关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4.对罪犯加分、扣分,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分值较大的加分、扣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5.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