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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公开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13:31  浏览量:136 打 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