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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酿车祸 法律援助来维权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 15:18  浏览量:173 打 印

2013年2月19,李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J45252号小型轿车由省道327线方向往樟木街道行驶至昭平县樟木林乡樟木石灰膏厂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过道路左侧,与对向莫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搭载王某、莫某珍、莫某镇的桂J5H9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莫某、王某、莫某珍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因此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本案经昭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樟木林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叶纪云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莫某、王某、莫某珍在贺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莫某用去医疗费770.1元,莫某珍用去医疗费801.3元,王某用去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31095.4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了理赔款10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莫某、王某、莫某珍预付了费用41695.3元。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莫某医疗费770.1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270.1元。(此款在被告李某的预付费用中扣除)
  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莫某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2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