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猛于虎 法律援助获赔133万元
来源:[db:来源] 作者:钟山法援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1日 08:48 浏览量:133 打 印
2013年2月18日,受聘于宋某某的陈某干驾驶的货车与由钟某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昭及其摩托车上的成员钟某周、卢某丰、陈某房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没有得到合理赔偿,2013年4月16日,受害人家属来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了来访,了解案情后,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面对本案的特殊案情,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经过走访与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第一手相关资料。协同受害人家属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已被羁押在梧州监狱,此案需要到梧州监狱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往返贺梧两地,积极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警之以法,通过有力的实物证据、坚实的法理依据为受援人争取权利,特别是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取,取得了法官的认可,支持了受援人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2000元;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损失1243693元。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以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精通的业务知识、高尚的职业操守为受援人扫清诉讼道路上的阻碍,打开了一道道法律援助的大门,在法律面前,让他能和普通人一样有一条康庄大道,能够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援助的宗旨,更是法律援助的可贵可敬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