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自治区司法厅于2008年1月8日下文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核准审批权下放给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根 据 桂 政 发〔2013〕44 号 文扩权强县,区、市下放。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登记:
1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执业登记卡;
2 、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辞去原职或无职证明;
3 、法律服务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卡、执业证。
(三)、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执业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2、承诺办结时限5天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260
投诉电话:0774-513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