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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贺州市司法局  作者:贺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8日 17:57  浏览量:183 打 印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自治区司法厅于2008年1月8日下文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核准审批权下放给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根 据 桂 政 发〔2013〕44 号 文扩权强县,区、市下放。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登记:

1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执业登记卡;

2 、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辞去原职或无职证明;

3 、法律服务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卡、执业证。

(三)、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执业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2、承诺办结时限5天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36260

投诉电话:0774-51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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