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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办事指南

来源: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6-04 10:01   作者: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74

    一、事项名称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2.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所需材料 
1 . 旅游投诉登记表格 (填写原件正本) 
2.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交款发票、购物发票、旅游行程表和旅游合同等)

    五、办理流程 
    1 . 当游客发现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电话、来访、书面、网上(请按《旅游投诉登记表格》要求填写)等方式向贺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交款发票、收据、行程表和旅游合同等)。
    2 . 接到旅游投诉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并要求旅行社在10个自然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监所对书面答复进行复查。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60个自然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达成协议。 
承诺期限:60个自然日 

    七、办事地点 
    贺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 址:贺州市贺州大道南223-224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774-5123402

旅游投诉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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