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旅游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旅游服务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着力解决旅游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综合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旅游强市建设。
二、监管责任
依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快形成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格局。
(一)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经济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
(二)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要求,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落实涉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涉旅经营者要依照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在线旅游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购物店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饭店、景区、交通、餐饮等企业要保障旅游者出游安全,提高服务品质。各市场主体要积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服务工作中诚实守信、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者体验到优质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行社组织的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不合理低价游”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旅游旺季道路交通流量的预判和分流绕行等。
(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
(五)质监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旅游景区门票、索道、观光车价格、停车场(点)收费随意涨价和其它违法行为。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涉旅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对发生的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管理,对违反体育经营活动准入条件和行业标准事项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及周边地区旅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
(十)文新广电部门: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十一)商务部门: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重点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三)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情况综合整治;查处景区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开发行为。
(十四)卫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五)环保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旅游线路及景区企业排污情况的监测;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三废”污染景区及周边环境以及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职责分工中未列出的,但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的,由上述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十六)其它未列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涉旅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管。
四、工作形式
(一)定期会议
1.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内容为: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收集各部门工作情况,讨论制订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研究确定全市年度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提出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建议。
2.例会磋商机制。市旅发委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例会。一是总结全市旅游市场监管情况;二是各成员单位交流监管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三是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二)联合执法
1.例行检查。根据旅游业特点,加大对春节、“十一”黄金周和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小长假,寒暑假旅游高峰时段的整治监管。
2.临时检查。市旅发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对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进行整治,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部门协作
市公安、工商、旅游、交通、发改委等部门在接到涉旅投诉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或转办处理;强化联合执法协调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沟通。
(四)通报制度
各单位要将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报送至市旅发委,对报送情况不及时或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市旅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信息发布
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以贺州市旅发委官方网站、电视、专刊等形式,将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信息向外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关心重视旅游市场秩序,达到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旅游形象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