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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11:13   作者: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388

贺旅〔2017〕27号

 

关于印发《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五公开”

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各科室(所):

        根据《贺州市关于实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行动的通知》(贺政公开办发〔2017〕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我委办文办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违规处理和公开内容动态扩展等工作,推动会议开放、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7份)

 

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为切实将我委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推进新形势下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准确把握“五公开”范围

        (一)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三)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重大项目建设、财政预决算等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事项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公开。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平台,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五)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二、进一步规范“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种类及处理情况

        各科、室、所拟制公文时,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公开属性,并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发文登记本和印发文件版记处,对标注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的,要勾选相关理由。相关理由种类,以条目列举方式标注在发文处理笺上。公文标注公开属性后,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公文的公开问题:

        1.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应及时通过本级或上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注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主动公开,若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3.标注不予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公开,但需要部分公开的,删除不予公开的有关内容后仍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将公开属性标注工作落实到公文报批程序

        各科、室、所请求以委机关名义出台文件,公文报批时应一并提出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勾选相关理由。对以下情况,委办公室按退文处理:

        1.上报的发文请示、代拟稿处理笺没有提出应标注的公开属性。

        2.上报的发文请示、代拟稿处理笺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却勾选理由或相关理由不合理、合法。

        (三)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主动公开范围: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于本单位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四)总体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二是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三是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

        (五)稳妥判断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最新精神,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本委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二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准确把握标注的公开属性及理由

        各科、室、所审核公开属性时,可根据本文第二大点的第(三)、(四)、(五)点来把握公文标注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对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排除法,排除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所列举种类后,其他信息基本可以主动公开。对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公文,相关理由可参考本文所列举类别进行标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标注、说明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

        (七)分类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科、室、所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信息的公开属性依法分类妥善处理。原标注主动公开的,应告知其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原标注依申请公开的,若与申请人(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则应向申请人(组织)公开。原标注不予公开的,或原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往年信息、其他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仔细研判后决定是否公开。

        因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客观性、时限性,当公文制作完成一段时间后,当初不予公开的客观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应结合申请时的新情况,对公文是否可以公开进行重新审核。如,以请示类公文,体现原来处于讨论、审查状态的行政过程性信息,当上级批复后,该行政过程可能已结束,它体现的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请示文,若公开的必要性大于不公开,则可以向申请人(组织)公开。

        三、推进“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落实会议公开的具体程序

        以委机关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涉及重大民生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相关会议,须在办会处理笺中体现三个要素:一是会议要不要公开;二是通过什么形式公开;三是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相关议题,会议召开之前已征求意见的,应在会议方案中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情况汇总报会议审定。

       (二)主动公开会议的公开方式和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会议可采取会议结束后,及时通过本级或上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还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公开的会议应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应合法、合规。不公开会议的理由可参考本文第二大点的第(四)、(五)点来把握,也可采用排除法来准确把握。

       (三)邀请相关方参会的范围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尤其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涉会人员参加。

       四、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公文、会议公开内容

       各科、室、所每年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对不予公开的公文、会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公文、会议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但未公开的公文、会议,应当公开或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公开前应严格落实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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