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行社设立许可操作规范
一、旅行社设立许可
(一)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关于切实做好全区旅游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权限接收工作的通知》(桂旅办[2012]64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核准”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全区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
(四)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无需提供)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1、贺州市贺州大道南223—224号贺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交车线路:9路、11路(到羊角山下车)】
2、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5: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4-5673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