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是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管理细则》
在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上,扩展了资金项目正面清单,明确了支持产业发展具体方式。同时提出各县应按照衔接资金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管理细则》明确了结余资金管理要求,指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年度资金支出任务,对于上一年度结余结转资金,要优先列入当年第一季度列支,对当年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超过10%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时,按大于10%部门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在资金拨付上,明确预拨资金比例不超过60%,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县级指定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可由乡镇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实施及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除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