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或市委、市人大的请示报告,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送。
1.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请示的事项:(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工作要求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涉及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原则和问题;(2)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突发事件,市纪委监委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等;(3)按规定应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请示的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情况、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4)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印发的重要文件等;(5)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涉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6)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试先行,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7)属于市纪委监委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8)调整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全部或较大篇幅引用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9)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2.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报告的事项:(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2)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3)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4)市纪委全会召开情况,市纪委监委年度或阶段性工作情况,涉及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及其处置情况;(5)市纪委监委机关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6)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整治重大突出问题,开展重要专项工作情况;(7)按规定应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处置、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3.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报备的事项:(1)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2)以市纪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4)市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5)有关干部任免;(6)按规定应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报备的案件;(7)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4.向市委报送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凡重大事件、重要紧急情况,以及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均须向市委报送。在正常上班时间,接收到相关信息的部门单位须及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一归口报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呈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委总值班室;在工作日、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当日值班员登记相关情况,及时形成信息材料,呈当日值班带班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委总值班室,同时将相关信息材料送委办公室备案。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事发后2小时必须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要迅速研判、准确核实,力争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值班电话:5123370、5123811(传真),5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市委总值班室要求调度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及其他工作事项,要在30分钟内反馈情况。
5.监察工作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由市监委主任签发,以市监委名义呈报;重要的应在报送之前以市纪委监委名义请示自治区纪委监委。
6.个人请示报告有关要求:凡个人发表文章、参加研讨、离贺等,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7.严格外出授课:办公室对无单位公函邀请授课的一律不受理。严禁机关干部私自外出授课,从严控制机关干部外出授课审批。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去乡镇和市直部门二层单位授课。经审批同意外出授课的,授课内容须经分管、协管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审核。授课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