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出台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2-04
来源: 富川县纪委 黄志文 周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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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执纪问责,着力推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的解决,促进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建设。近期,富川瑶族自治县出台了《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首先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中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府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监察机关是指县乡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办法》中的监察对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十三种情形的,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一是不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或不按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要求的;二是在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三是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四是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予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五是履行工作职责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六是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七是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八是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九是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十是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十一是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十二是已给予行政处罚,需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的;十三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突发的、重要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送。同时,《办法》还对需向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所应递交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在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基础上,也应呈报《问题线索移送表》、案件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等需要移送的材料。

《办法》对办理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接受移送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自接受移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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