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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贺州市体育局
  • 发布时间:2018-11-19 10:00
  • 查看609次

贺州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贺州市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贺审改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体育行政部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作如下调整(详见附件)。请各县(区)高度重视,对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规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

1. 贺州市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体育类)附件1:贺州市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x

2. 贺州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xls

3. 贺州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xls

(此页无正文)

                          

                                                                                                                           贺州市体育局

                                                                                                                        2018年11月16日

(联系人:李宏 5201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贺州市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20

自治区体育局

D2800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调整为“《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121

自治区体育局

D2800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举办活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将设定依据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贺州市体育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贺州市工商局

否 þ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贺州市体育局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企业 ¨

社会组织 ¨

 

 

10

承办机构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3

交通指引

d556437f84f3c7a04c8fa616393237fe_110628gjdqginfptgqkfhv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政务中心、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政府、传媒中心、贺州广场、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汇豪国际城、人力资源市场等。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K1、4路、5路、6路、9路、10路、11路、14路等

14

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5月1日—10月31日),14:30—17:00(11月1日—4月30日)

15

是否容缺
受理

是 ¨

            否 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 ¨            

18

申请方式

邮政申请 ¨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

网上申请 ¨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不可预约 □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 þ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0774-5200105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4-5137731

监督电话

0774-5136873

23

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0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24

实施对象

贺州市辖区内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

25

实施对象性质

公民 þ

 法人 þ

其他组织 ¨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省级 þ

市级 þ

县级 þ

乡级 ¨

27

权限划分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0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8

行使内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体育局审批。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3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4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在单位公章

 

 

 

6

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原件

1

A4

必要

工商
部门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取消类型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收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群众体育科承办责任人

8个工作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体育局分管领导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

制证

群众体育科承办责任人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批准:制作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送达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邮寄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详见附件1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         

          不收费 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þ                        

现场公示 þ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 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贺州市体育局网站(www.hztyw.gov.cn)

查询电话:0774-5200105

43

结果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是 ¨

否 þ

详见附件4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þ

          即办件 ¨

46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答: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答:有,需要先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到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对应体育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

备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6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是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否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
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þ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企业 ¨

社会组织 ¨

 

 

10

承办机构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13

交通指引

d556437f84f3c7a04c8fa616393237fe_110628gjdqginfptgqkfhv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政务中心、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政府、传媒中心、贺州广场、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汇豪国际城、人力资源市场等。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K1、4路、5路、6路、9路、10路、11路、14路等

14

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5月1日—10月31日),14:30—17:00(11月1日—4月30日)

15

是否容缺
受理

是 ¨

            否 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 ¨            

18

申请方式

邮政申请 ¨

传真申请 ¨

现场申请 þ

网上申请 ¨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不可预约 □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 þ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预约电话:        0774-5200105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4-5137731

监督电话

0774-5136873

23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4

实施对象

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实施对象性质

公民 þ

 法人 þ

 其他组织 þ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省级 þ

市级 þ

县级 þ

乡级 ¨

27

权限划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8

行使内容

跨县(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由市体育局审批。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一、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2

申请材料

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2
、3

 

2

活动方案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在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3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公章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原件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2

申请材料

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4
、5

 

2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公章

 

 

 

4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取消类型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

受理后 ¨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收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群众体育科承办责任人

8个工作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体育局分管领导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

制证

群众体育科承办责任人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批准:制作批准决定文件;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送达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邮寄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详见附件1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         

          不收费 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þ                        

现场公示 þ

报纸公示 ¨  

        其他 ¨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

 年检 

不需年审或年检 □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 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贺州市体育局网站(www.hztyw.gov.cn)

查询电话:0774-5200105

43

结果名称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2.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是 ¨

否 þ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2.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详见附件6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þ

          即办件 ¨

46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1、什么是健身气功?
    答: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有什么禁止事项?
    答:(1)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2)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3)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