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体育局“双公示”目录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吴明桂
- 发布时间:2018-07-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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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贺州市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1.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3.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
贺州市辖区内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五条 | 贺州市辖区内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 | ||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 3.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项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 市辖区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企业 | |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企业 | ||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体育彩票代销者 | ||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者 |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规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者 | ||
| 对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后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违规的单位 | ||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单位的各项收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对违反规定挪用单位的各项收入等违法行为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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