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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项)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8 00:00
  • 查看137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经我局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和执法支队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事后跟踪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在接到局行政审批办新增被许可人信息后,应在三个月内实施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的首次监督检查。对备案类活动审批项目可采用抽检的形式在活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统计分析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通过提醒能改正的,对被许可人实施告诫,敦促立即改正。

(二)行政许可承诺的条件未达到的,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转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由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四)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