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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5〕114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12-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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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5〕114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运动员、教练员 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27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
 
 


贺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决定》(桂发〔2003〕6号),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做出积极贡献,表彰和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激励我市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新高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特奥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下称亚残运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亚洲特奥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广西青少年单项锦标赛(以下简称区锦赛)、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全区残疾人青少年锦标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贺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四条  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国际比赛
     1.奥运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第四名20000元、第五名10000元、第六名8000元、第七名6000元、第八名4000元。
     2.残奥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3.特奥会奖励标准按残奥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4.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金牌奖100000元、银牌奖50000元、铜牌奖30000元。
     5.世界青年奥运会、青年锦标赛: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二)亚洲比赛
    1.亚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残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3.亚洲特奥会奖励标准按亚残运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5.亚洲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三)全国比赛
    1.全运会: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2.全国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3000元、银牌奖2000元、铜牌奖1000元。
    4.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四)全区比赛
    1.区运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第四名奖900元、第五名奖800元、第六名奖700元、第七名奖600元、第八名奖500元。
    2.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全区残疾人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500元、银牌奖300元、铜牌奖200元。
    3.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2500元,银牌奖1500元,铜牌奖1000元。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条  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奖励。
    2.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获得名次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
    3.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奖励(含团体、接力项目)的,其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
    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教练员的,各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自行分配。
    2.运动员属于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训练并获得名次奖励的,其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放。
    3.广西青少年单项锦标赛、全区残疾人青少年锦标赛各项目主管教练员按所培训成绩总奖金的25%发放。

    第七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按照教练员、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中考升学奖励
    运动员的升学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风赛纪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全国、全区锦标赛、青少年锦标赛)获得前三名或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运动员,经市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作为体育特长生录取升入市直高中学校读书。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运动员是指我市培养的、在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注册为贺州市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培养了贺州市运动员,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或者贺州市体育局认可的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教练员。 
    主管教练员是指负责运动员训练,带领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亲自对运动员进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时间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启蒙教练员是指第一个发现未进行过系统体育训练的运动员,对其进行初级系统体育指导训练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
    有功人员包括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领导及各运动队领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