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2-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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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名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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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1995年8月2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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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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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
国家体委颁布,自1989年12月9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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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国家体委颁布,自1990年2月20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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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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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
国家体委颁布,自1993年12月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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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0年3月16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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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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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1999年11月22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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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
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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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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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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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
人事部、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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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范性文件 |
1、《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
国家体委,1989年3月30日发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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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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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法规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
贺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贺州市体育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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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 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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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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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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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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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2、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味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 3、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4、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 |
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
《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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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
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
《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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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
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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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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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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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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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 |
由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200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
行政许可(2项)
行政许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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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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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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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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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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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 (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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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级教练、初级 教练任职条件审核 |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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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 与称号批准授予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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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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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称号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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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奖励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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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成立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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