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体育局关于直接下放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的方案
- 信息来源:贺州市体育局
- 发稿作者:l_007
- 发布时间:2012-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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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1999年11月22日颁布施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法律依据:
(1)《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规定:“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第六条规定:“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第七条规定:“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第十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0〕18号,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贺州市体育局
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程度和下放方式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批一级以及包括自治区体育局直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二级以下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权;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权。自治区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行政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原国家体委《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贺州市体育局
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程度和下放方式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一)根据原国家体委《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权限分别是,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各市体育局负责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县级文体局负责审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市级体育局、县级文体局审批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流程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市县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学习培训、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成绩合格者个人提出申请、培训部门签署意见、体育部门审批、发放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三、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行政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文件设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贺州市体育局
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程度和下放方式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一)地级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1)本地级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2)地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地、市”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二)县(区)、管理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主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1)县(区)、管理区和外地区(市、县)直属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区)、管理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2)个人在本县(区)、管理区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3)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4)凡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名称冠以“本县(区)、管理区”等字样的体育大奖赛、名人赛、邀请赛、擂台赛、对抗赛、精英赛、表演赛、巡回赛、冠杯赛等体育项目经营性活动。
(三)申报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申办者必须准备相关材料、个人申请、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属高危项目另文规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行政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设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贺州市体育局
接收主体:县(区)、管理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程度和下放方式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自治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如市级体育部门设立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和命名行政审批时,方可下放到各县,其审批权限可按以下方式操作: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县(区)级体育传统学校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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